關於第20926968號“安霸ANBA”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03 13: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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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26968號“安霸ANBA”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842號
申請人因第20926968號“安霸ANB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4026731號“安霸 An B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期滿未續展註冊,已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已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故該商標已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張爽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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