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543361號“華特素”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02 12: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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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43361號“華特素”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750號
申請人因第20543361號“華特素”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显著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528604號“華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48718號“華特HEAR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660212號“華素HUASU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120125號“華素”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7670483號“華素”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0733065號“華素”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0733438號“華素”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13703841號“華素”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13703849號“華素”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13703852號“華素”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實際使用中不會引起混淆誤認。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華特素”爲純文字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四至十及引證商標二、三主要認讀部分,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麵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殺蟲劑、消毒劑、人用藥、醫用營養品、消毒紙巾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殺蟲劑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消毒劑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西地碘片商品,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藥等商品,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人用藥等商品,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人用藥等商品,引證商標七核定使用的鞦梨膏等商品,引證商標八核定使用的衛生紙商品,引證商標九核定使用的貼劑等商品,引證商標十核定使用的殺蟲劑用化學添加劑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若共存於市場,易引起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實際使用已産生可與引證商標一至十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亞晶
劉盈盈
李磑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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