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61491号“IMPBA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4 15: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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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761491号“IMPBA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412号
申请人因第17761491号“IMP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749598号“爱·蓓比 I'M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获准注册,该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I'M BABY”在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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