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35418号“早日康蕲艾ZAORIKANGQI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0 19: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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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35418号“早日康蕲艾ZAORIKANGQI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085号
申请人因第20835418号“早日康蕲艾ZAORIKANGQI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473270号“早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产品原料来自中国艾都蕲春蕲艾,申请商标使用两年来未出现过消费者对产品及产品材料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保护、使用、原料、推广情况及商标注册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中文“早日康蕲艾”中“蕲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早日康”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枕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急救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抗菌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抗菌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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