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1102号“Oy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6 17: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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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61102号“Oy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84号
申请人因第21061102号“Oy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04687号“高速发展路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10951号“TRUNK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23072号“聚焦化学 Focus ch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尚在驳回复审申请中,恳请待引证商标三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完毕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妍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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