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21195号“海给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2 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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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21195号“海给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566号
申请人因第20721195号“海给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海给供”文字和一图形组成,商标局引证的第7624603号“江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江豚”文字和一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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