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1526号“兄弟生活超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8 17: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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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61526号“兄弟生活超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80号
申请人因第21061526号“兄弟生活超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关联商标,具有商标显著性特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054752号“兄弟二手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33686号“兄弟装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20271号“兄弟养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25370号“兄弟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10958号“兄弟猪业 BROTHERS PIG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033476号“兄弟农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地缘关系、消费人群存在较大差异,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小。引证商标之间已经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已被商标局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主要认读的文字均为“兄弟”,共存于货物展出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妍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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