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77489号“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8 16: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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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77489号“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83号
申请人因第19277489号“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商号权。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533289号“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93819号“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91652号“++送 jia jia s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61788号“送 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583947号“送 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四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送”及图形组成,其中“送”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送”、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是否享有商号权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李钊
张博慈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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