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84098号“LEBA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7 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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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84098号“LEBA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50号
申请人因第20184098号“LEB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035986号“Le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识别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王晓璇
张玉广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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