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32305号“土豪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4 15: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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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32305号“土豪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06号
申请人因第20932305号“土豪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诸多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商标信息,申请人宣传使用图片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土豪”二字在大多数的语言环境中为贬义,指旧时农村中有钱有势的地主或恶霸(详见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第1381页),现发展为网络用语,指“富有钱财而缺少文化和正确价值观的人”,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供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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