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53572号“客联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3 13: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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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53572号“客联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836号
申请人因第20753572号“客联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其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150081号“客源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含义、字形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的具体信息查询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客联天下”与引证商标“客源天下”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安全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爽
段晓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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