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05346号“ZESHIBI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0 14: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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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05346号“ZESHIBIR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79号
申请人因第20605346号“ZESHIBI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53024号图形商标、第11376647号“书豪仪器 SHUHOW INSTRUMENT及图”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高丽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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