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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公司里,不同的人要签不同的合同

2017-08-02 16:37:00
0670知识产权
原创
762

很多影视公司是不签劳动合同的。三五个人,七八条枪,都是志同道合的追梦人,凭着对电影事业的一腔热忱,说干就干,没想那么多。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颁行,和影视行业劳资纠纷的增多,这些年,老板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越来越强了,但他们依然在纠结一件事:我公司这么多人,要签什么合同呢?无论导演、编剧、财务、人事、股东、董事、跑腿打杂的,都要签劳动合同吗?

错啦!影视公司里,不同的人,要签不同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

01

单纯的股东,签劳动合同吗?

单纯的股东,签的是股东协议,主要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现实中,确定股东身份和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比较多样,除了股东协议,还有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都可以体现自己的出资比例、分红比例和开会表决方式等权利义务。如果只是单纯的股东身份,是不签劳动合同的。什么叫单纯的股东身份?就是说,认了资,成为股东,只有这一个身份,没有在公司里任职其他。

影视公司里,往往人们习惯了叫“合伙人”,其实指的就是法律上的“股东”。有人认为,只要这人是我的合伙人,他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这种认识非常危险。为什么?请往下看喽。

02

既是股东,又是职员的,签劳动合同吗?

既是股东,又是职员的,可能要签劳动合同。作为股东,主要适用公司法;作为职员的那部分,适用的是劳动法的规定。

现在既是股东又是员工的情况很多,尤其是一些影视公司里,很多导演、编剧不再是以前的那种拿钱干活的关系,而都是股东,和公司荣辱与共。这种情况下,他们作为股东的那一部分,比如怎么分红、怎么开股东会,还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和章程以及股东协议等来进行。而他们作为导演、编剧那部分身份,就要看具体情况了。为什么小标题上我写的是“可能要签劳动合同”,因为要看导演、编剧是否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什么是统一管理?比如朝九晚五、上下班打卡戴工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说明他们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如果只是提供劳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比如创作剧本和执导作品,但并不是公司员工,不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受公司管理,则签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委托创作性质的合同,类似合同法分则里的加工承揽合同,体现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资方和劳方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所以,既是导演,又是公司的股东,是否要签劳动合同,可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哦。

03

董事要签劳动合同吗

有一种说法是,董事不用签劳动合同;还有一种说法,董事长不用签,其他董事必须签。笔者认为,这样的说法都不是太确切。董事长也好,董事也好,是否签劳动合同,还是看他们是否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和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规章制度,要按时上下班,身担工作职能,即便是董事长,也要签劳动合同。如果不用接受公司管理,或者不用为公司提供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的所谓董事,就不用签劳动合同。比如,大部分独立董事。法律明确规定的独立董事,是指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他们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担任独立董事的,多为社会名流。如专家学者、离任总裁、商界成功人士等。他们眼界开阔,经验丰富,能为企业提出实用而中肯的建议。他们不用上下班,不用接受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因此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虽然是独立董事,但是同样跟职员一样朝九晚五上下班的话,恐怕越过“独立董事”的席位名称,依然要签劳动合同的。

当然话说回来,尽管我国的影视公司也有上市的大公司,但是大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就不禁止”的原则,这些公司也有可能设置独立董事席位。是否签劳动合同,不看席位的名称是什么,只要紧紧把握“是否接受公司统一管理”和“是否为公司提供劳动”这两项判断指标,就可以判断出是否需签劳动合同。

04

一部电影启动,与工作人员签什么合同?

以上讲的是一个常态的影视公司的情况。下面说说当一个电影项目启动,除了自己公司原来的职员,还需要现招场务、布景师、造型师、灯光师、特技人员等一众人马时,和这些人签的是什么合同呢?

项目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种类之一。 在实践中,建筑施工行业多采用这种劳动合同,以建设项目竣工为终止期限;还有培训行业,以完成培训项目为终止日期;技术研发,以完成某项技术开发为期限,以及一些具有季节性、非常规性、订单性用工的,也可以使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一部电影总有拍摄期限,可以考虑和工作人员签订此种劳动合同。

而劳务合同,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合同,适用于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如果和这些人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那么意味着以下几点。

1.合同双方的地位不同

劳务合同的双方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被雇佣人提供劳务服务,雇佣人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而即使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项目公司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2.合同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且这些内容,不仅仅依据劳资双方的约定,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等。

3.合同的解除不同

劳务合同的解除,依据合同法上一般合同的解除即可,有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根据公平诚信原则,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要赔偿。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没这么简单。作为影视公司,想要开人,可不是老板一句话的事,处理不好是要给公司惹麻烦的。

比如,灯光师不胜任这份工作,能不能马上辞退?

场记在拍摄现场迟到两次,违反了影视公司的规章制度,能不能马上辞退?

答案不是那么简单的。劳动法作为倾斜保护劳动者一方的法律,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规定了比较严苛的标准。包括解除的法定事由、程序以及经济补偿金等。

4.是否缴纳保险不同

如果签的是劳务合同,关于保险问题,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是否投保,看影视公司的安排。例如一个工作人员,在拍摄现场安装威亚的过程里,从高空跌落,造成尾椎骨碎裂,影视公司是要负责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知,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受伤,雇主的责任在所难逃。当然,雇员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应相应减轻雇主责任的程度。所以,现实中,有些影片特别是武打、特技等危险因素过多的,影视公司一方都会购买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险。

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由于五大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缴纳的,所以对于拍片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给予员工理赔,免去了影视公司的责任。如果公司恰巧没给职员缴纳社会保险,则对于职员的伤害结果,公司有义务用公司的财产进行相同金额的赔偿。工伤保险的赔付,也是不以劳动者的主观过错为前提的,换句话说,安装威亚,即使工作人员违反了操作规则导致自己受伤,仍然要由影视公司埋单。

一言以蔽之,签的是劳务合同,就是只要成果不控制过程,只要干活不管人;签的是劳动合同,是既要成果也控制过程,既管干活也管人。

作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虎知队 马律师

编辑:南磊鑫

文章转载微信公众号:“IP虎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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