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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试法的那些商标,你们如今可安好?

2017-07-24 11:01:00
0670知识产权
原创
625

优质商标给人的感觉不只是眼前一亮,更有其内在的意蕴让人回味无穷。然而,不少商标注册人对商标注册禁区缺乏足够的理性认识,一味标新立异,在商标的名字上过于追求个性、一意孤行,最终,一厢情愿的商标申请,终难逃脱被驳回的命运。


1、利用名人效应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现实中,也有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乔丹"、"007"、"哈利波特"……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当商标!


文化名人、商界精英的名字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用商标搭明星"便车"行不通!

在现实生活中,影视、体育明星的名称被企业抢注成商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影视作品、角色名称能否用作商标?

" 007"、"功夫熊猫"、"孙悟空"等中外影视作品中的形象深入人心,也让一些企业打起"蹭热度"的如意算盘。此前有企业曾将"007"、"JAMES BOND"等注册为商标引起异议。

《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依靠国家光环


有些商标的申请人为了追求商标名气的高大上,就和国家的重要机构、建筑等攀亲带故。比如注册故宫、天安门、人民大会堂等等来凸显商标的级别之显贵,还有的以“国”字辈来彰显品牌的认可度,为自己的品牌增加价值筹码。


“国酒”、“国酿”这样是绝对不能通过商标的审查的,“国酒茅台”的商标就一直未被审查通过。法律具有严格的规定,国家名称、县级以上地名、具有政治意义的名称或图案等,这些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商标。


3、发明山寨名称


我们日常生活中稍不留心就有可能着了李鬼的道儿,神马周住牌洗衣粉、八个核桃十个核桃、二粮液三粮液、雲碧雷碧、康帅傅等等,总之就是要鱼目混珠到让你防不胜防,雷的你里焦外嫩。


山寨、傍名牌、擦边球的商标注册是一种混淆公众的不良行为,更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我们在市面上会看到很多的山寨品牌扰乱视听,但其实很多的大品牌已经将一些有可能被山寨的商标进行了注册,这就是防御性商标,比如大白兔集团还注册了“大灰兔”、“大花兔”,可口可乐注册了“雷碧”、娃哈哈注册了“娃娃哈”等。


4、利用低俗名称


为了出名,提高品牌的曝光度,有的商标申请人选择“剑走偏锋”不走寻常路,坚持将“个性”进行到底。只要能吸引人,什么“小三”、“败家女”、“潘金莲”、“王八蛋”、“草泥马”等等都敢拿来试一试,为了哗众取宠,也是煞费苦心。


这种词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词汇,容易对人、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是官方坚决抵制的,稍有触及,驳回没商量!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是企业产品与服务的品牌标识,不仅是企业形象的代表,也体现着相应的文化内涵。为了保证商标注册的公正与合理,我国的《商标法》特别规定了商标注册标准,还规定了禁止注册商标的多种情形。给商标起名字一定要慎重,商标注册既要重视成功率也要兼顾商标的文化内涵。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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