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42578号“客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00: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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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42578号“客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117号
申请人因第21042578号“客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3784号“客满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的结果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客满”店铺、餐具、工作服图片,微博、美团等网络截图打印件等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客满”与引证商标 “客满堂及图”中显著识别部分“客满”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香今
马媛媛
李鸿程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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