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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29149号“宜贷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2-18 10:37:31    0670网络整理    2938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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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29149号“宜贷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44号

   

  

申请人:上海易贷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29149号“宜贷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第12488629号“宜贷网”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37586号“宜贷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57649号“宜贷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注册。三、“宜贷网”经过申请人大量的宣传和商业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二详情,第12488629号“宜贷网”商标详情,宜贷网官网页面截屏,所获荣誉,“宜贷网”百度搜索结果,品牌设计项目合同、确认单、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宜贷网”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宜贷”,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时间,故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谢峥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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