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1918号“云上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22号
申请人因第20971918号“云上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11611号“雲上花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609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前三文字相同,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别,同时使用在户外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宋佳
郭京平
王曌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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