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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26748号“邦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30 1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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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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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26748号“邦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67号

   

  

申请人:吉林省益生宜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26748号“邦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显著性突出,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合理延伸。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27906号“邦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商品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资料、企业简介及公司章程、荣誉资料、合作协议、销售凭证、广告宣传资料、产品照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审理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4882号准予注册决定书,准予引证商标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78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邦嘉”与引证商标“邦嘉”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工业用粘合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牟琳
安蕾
戴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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